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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局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的广告经营资质;
2、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4、户外广告的夜景光源应采用内透光、背透光、自透光、字内透光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禁止使用外泛光照明,避免造成光污染;
5、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置位置适当、外观整齐、与街景协调;
6、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附带经营性户外广告,并应当符合宣传主管部门的要求;
7、广告设置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申报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单位、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及平面实景效果图、施工图3份;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要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份;
3、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
5、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6、大型单体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的定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7、经拍卖和招标程序的,应提供拍卖和中标合同3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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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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