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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 |
|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条件 |
1、必须遵守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
2、新建环卫设施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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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本人拆迁书面申请含拆迁方案(原件和复印件3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3、施工图设计批复原件和复印件3份;
4、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5、先建后拆的项目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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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核;
3、现场勘察;
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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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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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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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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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