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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局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
2、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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