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 法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
| 申请条件 |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
2、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审批。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
| 表格下载 |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 |
|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