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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局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设置位置适当、外观整齐、与街景协调。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表3份;
2、申请张贴宣传品规格及图样3份;
3、与建筑物、构筑物业主的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审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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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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