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务服务中心 | 审批指南 | 政务窗口 | 政策法规 | 惠民帮扶中心 | 投诉建议 | 在线咨询 | 主任信箱

  环保局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不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条件 1、生产工艺需要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2、设备更新或者技术改造。
申报材料 环保设施停运原因、理由说明。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核申请;
3、审批。
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2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表格下载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
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通知通告
· 清明节放假通知
· 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电话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开通试运行,请多提高贵意见!
站内搜索
搜索分类:
搜索关键字:
 

CopyRight 2007 scdongqu.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     技术支持:东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