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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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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不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申请条件 |
1、生产工艺需要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2、设备更新或者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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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环保设施停运原因、理由说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
2、审核申请;
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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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2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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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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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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