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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
法定依据 《中共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申请条件 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
2、环保手续;
3、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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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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