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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法定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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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 |
| 申报材料 |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
2、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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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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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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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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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