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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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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目标;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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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5份;
2、领取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5份;
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5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文件5份;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5份;
6、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文件5份;
7、立项批复文件5份(国家投资项目和私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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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环保部门到现场参与选址定点;
3、区环保局签署选址意见并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方式;
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大纲或直接填写报告表。登记表可以由业主自己填报;
5、报审评价大纲;
6、大纲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所在区环保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8、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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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报告书审批:60个工作日(不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限);
2、报告表审批:30个工作日(不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限);
3、登记表审批: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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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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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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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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