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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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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开工审批 |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项目审批手续的。 |
| 申报材料 |
1、申请;
2、原审批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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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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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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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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