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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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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批准 |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主体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申请条件 |
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按规定建设完后。 |
| 申报材料 |
试生产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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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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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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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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