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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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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治理验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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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停止生产后,完成治理的。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一份;
2、监测报告;
3、治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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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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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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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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