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保局
|
|
|
限期治理验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 申请条件 |
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后。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一份;
2、监测报告;
3、治理总结。
|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
| 表格下载 |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 |
|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环保局负责。 |
|
|
 |
通知通告 |
 |
 |
站内搜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