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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  
 
限期治理验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申请条件 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后。
申报材料 1、申请一份;
2、监测报告;
3、治理总结。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
4、审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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