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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变更) |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 申请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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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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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审核;
3、打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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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副本外套费、外框费;
2、收费标准:正本3元/本、副本3/元、副本外套4元/本,外框费10元/个,共计20元;
3、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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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711;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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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税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