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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开业) |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 申请条件 |
辖区内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开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申报材料 |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全民、集体企业提供主管部门批文);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2、5、7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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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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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副本外套费、外框费;
2、收费标准:正本3元/本、副本3/元、副本外套4元/本,外框费10元/个,共计20元;(下岗再就业人员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工本费);
3、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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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711;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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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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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税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