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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延续、变更和注销核准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攀枝花市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条。 |
| 申请条件 |
1、延续: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已足额缴纳;矿点有剩余储量;
2、变更: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已足额缴纳;矿点有剩余储量;变更矿区范围和矿种的已通过 储量审批;变更名称等已通过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属矿权转让后变更的应附转让相关批文、材料;
3、注销: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已足额缴纳;矿山土地复垦利用、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经验收合格、矿山采掘工程图属实、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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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县、区地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及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安全部门意见(非煤矿);
5、有设计资质单位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按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纸)并经审核符合要求;
7、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并经市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认定有关资料。
办理采矿权延续,除提交(1)-(7)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有关资料(无偿取得的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2)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办理采矿权变更,除提交(1)-(7)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安全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4)工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明(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
(5)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的,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手续;
(6)变更矿区范围和矿种的,提供市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组(市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组的评审工作由市地矿局储量处组织进行)出具的储量登记及认定等手续;
(7)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材料(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8)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采矿权注销,除提交(1)-(7)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注销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闭坑矿山储量核销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4)矿山闭坑前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材料;
(5)矿山恢复治理报告;
(6)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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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实地勘查;
3、审核;
4、审批;
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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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延续:10个工作日;
2、变更:15个工作日;
3、注销: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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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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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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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