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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申请条件 凡不属刑事案件未结案和依法受审查人员、监管改造人员、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予以批准。
申报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证明或户口簿。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收费标准:2元∕证;
3、 收费依据:川价字费(1992)240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0779;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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