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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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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予以验收批准。 |
| 申报材料 |
1、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4、施工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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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查验资料;
3、现场检查;
4、复核;
5、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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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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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0779;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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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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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消防大队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