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证》发放对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本辖区内的非农户口,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包括: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
城镇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已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或退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不得发放《失业证》。
(二)申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户籍证明、所在社区出具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3、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
5、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失业人员备齐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审核机构免费发放《失业证》。
(三)《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失业人员需持 《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构在《失业证》相关栏目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进行年检的《失业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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