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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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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7月23日 [责任单位] 东区市容环卫局
[标题]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

                                  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

  为加强市容环卫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市容环卫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区政府对市容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工作职责》等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加强管理。

  附件:1、《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工作职责》

   2、《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管理规定》

   3、《市容环卫监察队员文明执法规定》

     4、《着装规定》

   5、《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

  

监察工作职责

  为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推进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全面履行各街办(镇)管辖区域内主次干道和居民小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察职能。

  (一)、市容市貌管理,对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建筑容貌

  (1)、临街建筑物外观保持完好、整洁。外立面不得擅自改造;安装空调外机要整齐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

  (2)、主干道建筑物临街面阳台、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已按规范要求拆除了防盗栏的建筑物和新建建筑物临街不得安装防盗栏。

  (3)、无违规设置商招、店招、雨蓬;沿街商家店铺门面橱窗整洁、无出摊占道现象。

  (4)、各种建(构)筑物上无违规乱牵乱挂的各类广告标语。

  (5)、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

  (6)、辖区内主干道两侧、河道两侧、梯道、立交桥、地下通道、小区等市区视野范围内无违法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2、公共环境

  (1)、辖区内的主干道、小区、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停车场、商场(店)、街道游园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无乱堆、乱放、乱丢、乱贴、乱涂、乱写、乱画、乱吐、乱牵、乱挂。

  (2)、人行道、人行天桥、立交桥、地下通道等地段无摆摊设点、流动商贩等占道现象。

  (3)、辖区主、次干道无过街横幅(市里批准组织的大型活动除外);无违规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充气拱门、升空气球等宣传品。

  (4)、城市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上无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停放。

  (5)、临街设置的果皮箱、电杆、邮筒、消防水栓、电话亭、书报亭、公交汽车候车棚(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外观完好、整洁。

  (6)、在城区街道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外观良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应适当覆盖、密封,避免泄漏、遗洒。

  (7)、查处其他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环境卫生管理,对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严禁乱扔垃圾。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2、工业建筑垃圾、煤渣、污泥、废砖乱石等垃圾,不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生活垃圾投放点上,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堆放场。

  3、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科研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单独存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各种动物尸体应及时深埋或火化,不准扔在生活垃圾容器内或其他地点。

  5、城区内严禁敞放、敞养家禽。

  6、查处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服从区市容环卫局的市容环卫执法应急统一指挥和调动。

  三、完成街办(镇)、区市容环卫局交给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卫监察

  

协管员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东区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的管理工作,实现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监察协管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协助市容环卫监察执法队员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的临时人员。

  三、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市容环卫监察执法队员在各街道、片区从事市容环卫管理监察方面的工作,在主管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整治辖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在值勤中必须对违章人员实施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交由监察队员执行。严禁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行使市容环卫监察执法职权。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在超越本职责范围以外的一切个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由个人负担,单位概不负责。

  四、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的用工形式为临时用工,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为12个月。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并根据其表现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签用工合同的意见,再由单位领导审批后续签。

  五、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文明管理、清正廉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六、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一切后果自负,单位概不负责。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非因工致伤、致残、死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因工致伤、致残、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工作优秀、表现突出者,可适当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一年内坚持正常上班,工作积极肯干,成绩突出者,被单位评先评优的协管员,经相关领导推荐,每年可考虑给予适当休假,休假视为出勤。

  八、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请假程序经用人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不按规定请假、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1、请病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天数休息,期间每天扣工资5元。病假超过2个月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因有事请事假者,一次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的可适当增加),包括节假日。期间每天扣工资20元。

  3、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者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非因工伤休假期间每天扣工资5元。

  4、因工作需要单位安排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天数可以冲抵本人的病事假。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合同。

  九、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应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及操作程序,对有下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于批评教育、20-50元的经济处罚,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合同。

  1、不按规定着装或者着装不整的;

  2、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未做到文明执法的;

  3、在岗不作为的;

  4、违反管理,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训练的,参与赌博、酗酒、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迟到、早退、脱岗、溜岗在半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工资10元。迟到、早退、脱岗、溜岗在半个小时以上一个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在1个小时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重大情况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7、对群众求助置之不理的;

  8、休息时着装进入休闲娱乐场所的;

  9、随意动用收缴物品的。

  十、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无理取闹者,各街办、镇提出书面辞退的,由局机关审核后,予以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令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不遵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2、表现不好,不遵守岗位纪律擅自脱岗、溜岗、工作不负责任,不钻研业务;

  3、私自将配发的证件、装备、服装借给他人使用的;

  4、违反规定,不服从分配,不服从管理;

  5、执勤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打骂群众,玩忽职守的;

  6、参与法轮功,参与宗教迷信活动者;

  7、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

  8、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严重错误者;

  9、有疾病医疗期满(3个月)不能正常工作者;

  10、女同志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规定的;

  11、合同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旷工超过3天者;

  12、私自行使市容环卫监察执法职权者;

  13、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礼金、为当事人说情者;

  14、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超过3天者。

  15、因违反所在街办、镇的管理规定,被所在各街办、镇提出书面辞退者,予以解除合同关系。

  十一、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必须交清发放的标志、证件、执法工作用品,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同时终止其参加的养老保险。

  十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的使用工作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进行考核,严格考勤,严格实行领导每日带班制度,市容环卫监察协管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每月由各用人单位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市容环卫监察队员文明执法规定

  

 

  一、市容环卫监察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二、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标志。查处违法违章事件时,要主动出示证件,作到持证上岗。

  三、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执法程序秉公办案,严禁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四、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要做到教育在先,惩治处罚在后的原则。

  五、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不准索贿受贿,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截留、私分、扣留没收的物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执法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干预其他执法单位正常的执法工作,不准违反各种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准为被处罚的单位及个人说情,不准出入带有色情性质的娱乐场所。

  六、市容环卫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遵纪守法。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薪、留队查看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模范遵守规定,带头廉洁自律、文明执法的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着装规定

  

 

  1、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统一监察制式服装,做到容貌整齐,制服整洁,必须做到着装规范,不得敞衣、歪戴帽、不戴帽。

  2、外出检查、执行公务时,标志齐全,带齐证件,亮证执法。

  3、室内办公室可不戴帽,但不可穿背心、拖鞋,女监察队员孕期可以着便装。

  4、男监察队员不得留胡须、长发,女监察队员不得画浓妆,涂指甲油,执行公务时不得吸烟、酗酒、吃零食、挽手搭肩、吹牛聊天。

  5、市容环卫监察人员在不执行公务(外出游玩、上街购物、休息娱乐)时,不得着监察制式服装。

  6、监察制式服装不得借给非监察队员穿着。凡调离工作岗位的,必须按期交回各种执法标志和证件。

  7、冬夏服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由单位统一通知,个人不得随意换装。

  8、所有市容环卫监察队员必须认真遵守着装规定,凡不按规定执行者,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东区市容环卫监察驾驶员及车辆管理,达到严格控制、科学合理的使用,确保车辆自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确保出车和执法行车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和车辆的使用、停放做如下规定:

   1、所有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2、车辆所定驾驶员是车辆的责任人和专管员,需尽职尽责,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卫生,出车前检查车况,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3、驾驶员不准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将车辆临时交由指定驾驶员驾驶。

  4、驾驶员有事请假外出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私自出车,如因私自出车所发生的一切的事故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5、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自己承担。

  6、非因公时,严禁驾驶带有“监察”标志的执法车辆出入歌舞厅、麻将馆、餐饮等娱乐场所。

   7、严禁酒后驾车,做到文明行车。

  8、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备勤,每天下班后应将车辆停回车库或指定地点。

  9、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思想,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10、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做书面检查,第二次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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