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市城监执法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明确市城监支队执法派驻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工作职责,推进工作,加强各街道(镇)的执法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派驻人员分派到东区所属街道(镇),并会同街道(镇)对派驻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第三条 分派到东区各街道(镇)的派驻人员须服从所在街道(镇)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察职能;努力抓好所在街道(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职权范围内,以行政主管机关的名义对所在街道(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分派到街道(镇)的派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坚持工作在哪里考核就在哪里。日常管理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应急调动由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区市容环卫局与街道(镇)建立联系制度,派出联系人员对各街道(镇)的城监派驻人员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街道(镇)负责对市城监执法派驻人员进行考勤、考核,按月上报区市容环卫局。区市容环卫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市城监执法派驻人员工作情况的测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送市城监支队。如派驻人员连续两次测评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则由区市容环卫局退回市城监支队。
第六条 各街道(镇)如需更换派驻人员,需同区市容环卫局协商。派驻人员因自身原因被所在街道(镇)两次提出更换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被退回的,区市容环卫局将退回市城监支队。
第七条 派驻人员的加班费、通勤费按所在工作岗位由街道(镇)和区市容环卫局根据工作情况酌情考虑。派驻人员工作时间的人生安全问题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第八条 派驻人员岗位轮换时,交接工作在区市容环卫局和街道(镇)的监督下完成,执法设备由区市容环卫局统一调派。各街道(镇)负责提供派驻人员在派驻期间的工作鉴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